工行合肥分行举实措 重实效 扎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编辑:5moban.com - 18与之相适应,《俄罗斯联邦检察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现代国家的税收征纳关系不再是非对称性给付关系的强制模式,而应当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基于平等关系的合作模式。(2)纳税服务规范中的便民基准。
量能课税原则主要反映纳税人私有权益的防御维度。在税法适用中,纳税便利原则主张在尊重税收法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进行税法解释。在当下我国不断推进税收法治与税收现代化的进程中,在综合考量影响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制度、机制、文化因素的基础上,遮蔽于纳税服务规范背后的方便且有利于纳税人理念可以以税法原则形式呈现出来。(2)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此外,当税源征收制度引发税收不公平问题时,可以按照实质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相关制度从根本上进行再造。
平等对待、合理性、合比例的基本假定为规范税法解释提供方法论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中有以纳税便利为内涵的原则表述。实际上,惊吓损害中加害行为侵犯的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标示自身精神和心灵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安宁权。
2.安宁权与名誉权 从概念的固有内涵而论,安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甚为明显。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车辆广告妨害纠纷的裁判中,同类案件的加害人强使他人接受信息的行为(Aufdrigen von Informationen),被认为使他人成为被掳的听众(Captive audience),侵害了他人拒听的权利(Right not to listen)。法国19世纪自然法学派重要人物之一Boistel在1870年的《自然法基础教程》有关人格权的理论说明中提出:内心幸福权(le bonheur intérieur)是自然人在出生时即享有的与生命权并列的首要权利之一。如上文所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较多涉及安宁侵权问题的气响等不可量物侵入纠纷案件,法院多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为依据,按照物权损害救济思路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就其中人格利益损害提出的救济诉请则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立场是:鉴于被告已受到刑事处罚,故不支持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61]参见方乐坤:《论精神安宁权的克减——兼及警察权的行使限度》,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按照隐私权与安宁权分立的思路,笔者建议:第一,删除将隐私定义为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的条款。如朱玲诉沁阳市金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排除妨碍纠纷案(下称朱玲案)。但是,此种归入思路有赖于从立法论的角度将现行法中保护的健康权的客体范围作扩大解释,这在德国是缺乏充分的既有立法意图支撑的,所以此种扩大解释很难做到。若采此保护模式,则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相关部分的立法中,无须再另设专门的有关安宁权的条款,仅仅凭借《民法总则》109条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并从法律解释上具化该条款的裁判功能,便可解决对自然人安宁权益的保护问题。
相应地,排他性权能在该权利内容中居于主导地位。[31]这种建立于人类普遍理性的自然权利决定着安宁权得到全面而妥当保护的必要性。可见,在涉凶宅类的案件审判中,房屋权利人的安宁利益损害已表现为某种纯经济利益的贬值损失。而且,垃圾信息对民众安宁利益的侵害仅是现代信息技术社会中侵害安宁权的一个典型侧面,除此之外,噪音、气体、电磁辐射、光等不可量物以及电话骚扰等传统形态的安宁利益侵害问题亦均存在。
(二)确立安宁权符合我国民众价值需求和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人格权法治的发展,需要有较高程度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权利文化意识作为支撑条件。所谓相邻权,是法律基于效益原则而赋予不动产物权通过限制相邻不动产物权以实现自身目的的便利,其实质是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
虽有个别学者早已述及安宁利益独立成权的问题,[1]但多数学者仍习惯于将自然人安宁利益视作隐私权的内容加以讨论。但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框架内,此种伴生性安宁利益损失往往被评价为从属性损失,为隐私侵权救济机制所吸收。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民法通则》101条将名誉权与公民的人格尊严置于同一层次加以规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0条又设定了以名誉权涵摄隐私权保护的规范框架,造成在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名誉权实际上发挥着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和作用。因而,欲实现对于自然人安宁利益的充分保护,构建独立的安宁权作为一项新的具体人格权,不失为一种妥当的立法选择。[26]这说明,同类情形下,当事者的精神安宁利益存在着因他人专业注意义务的疏忽而遭受严重侵害的事实可能性。视觉卫生权作为一种尚未法定化的人格权,亦谓要求避免使自己看见某些不洁、不雅或者其它可能对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物体的权利。大量社会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全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正由温饱型向享受型过渡,[34]生活阶段正由物质主导型向精神主导型发展,精神满足在主体价值需求结构中的地位上升趋势明显,精神生活水平愈益成为衡量现代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观念妨害制度,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情形往往通过视觉卫生权的概念加以规范。
观念妨害指发生在相邻不动产之上的不雅观的或者审美上令人反感的行为对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反感、不快等主观妨碍。这无疑是人格权法权利—救济规范体系的一个缺漏。
耿某某1等故意毁坏财物、放火、盗窃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衡刑终字第12号。[46]参见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原告遂以生活安宁权和对身体健康的知悉权受侵害为由,诉请赔偿精神损失。同样,以一般人格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实现对于自然人的安宁权益的兜底保护,易贴近人们关于人格权类型化的一般认知理路。
[13]参见朱玲诉沁阳市金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排除妨碍纠纷案,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9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等人作出刑事处罚。[9]参见倪某某诉陈某某隐私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269号。而从安宁利益权利化的角度衡量,有必要就安宁权与个人信息法益的界限问题作一梳理。
[9]对信息媒介侵扰的防治是我国当下民众安宁利益保护所须面对的首要任务。总体上讲,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中受害方相关人格利益损害的救济力度是不够的,需要有新的路径加以化解。
[52]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这亦说明,人们的精神安宁利益在主体人格价值结构转型的当下中国理应得到更充分的立法关注。
[1]参见谢怀轼:《论民事权利的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常XX等非法侵入住宅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45号。
[55]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根本意义上,安宁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为个体自由设定独立、完整的私域范围,使主体在此范围内能按照自己的个性和取向享有不受侵扰的安宁精神状态,以实现个体人格发展。[27]另在因工友遇车祸惨死受惊案中,原告因目睹遭遇车祸的工友身体支离破碎、脑浆迸裂的惨状而精神失常,遂诉请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31]See James Spigelman, The forgotten freedom: freedom from fear,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010,59(3),543-570. [32]参见张民安:《法国人格权(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8页、第184-190页、第202-214页、第222页、第239页、第249页。
但是,一般人格权(或其他人格利益)比附保护模式的缺点亦很明显,主要有:第一,无法实现对于特定情形中自然人安宁权益有针对性的保护。比如长时间使用震动音量超标的健身器材,造成邻居家人心慌、恶心甚至房颤等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归为侵害安宁权的行为,施以非财产损害救济。
[45]参见刘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41]参见曾某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龙泉刑初字第73号。
在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侵害安宁利益的典型行为主要包括:1、铁件加工厂噪声扰邻行为。[53]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当出现实为侵害自然人安宁权的案件时,法官往往将其归为名誉权侵权案件加以处理。